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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 : 從希臘的三大悲劇開頭


**我要報仇 : 司法制度的誕生


**死刑制度的討論 :


我們的共同點 --富正義感


                      支持被害人


                      需要安全社會



<< 實例練習文 - 死刑的討論 >> 他該不該死 ?    


 以新聞文章中洞析江國慶案之 * 有罪推定 * 觀念


**政府有沒有殺加害人的必要  ???


**有沒有損害性最小的解決辦法 ???


 


媽咪 : 在這篇文章裡大大受到震驚 .


           在討論時間提及 : 對任何的新聞事件必須更小心更中立多面象看待


           一時間的激情正義淪為指責共犯之一


           媽咪的做法是找出關鍵字句    推敲其利 / 弊點     這也常幫助我維持中間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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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正義 ? >>


**加害人 : 重視監獄教化 . 對加害人重建道德自尊 . 得以良好返回社會


**被害人 :


<< 被害人支持系統 >>


1-給予金錢賠償 - 繼續過日子


2-專業的精神療癒


3-專業的法律服務


**媒體態度 : 以有罪推定 - 破壞 * 社群間的信任感 *


**政客影響力


**處罰的上限 ?    多數決的舉例 :


班級內有一個全班討厭的頭痛人物 - 阿壞~~~


試問 : 當全班 39 比 1 的表決 -- 要霸凌這位阿壞同學  


你的答案是 x / o  ?  為什麼 ???


 


結論 :


死刑是一個廉價的答案     ( 道德與價值觀的選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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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 - 其實在於保護好人


觀念平台-無罪推定原則不能讓步




2010-03-31 中國時報張娟芬/作家

回想起來,二○○三年真是司法改革大放異彩的一年。一月,纏訟多年的蘇建和案「大逆轉」,三人獲判無罪;二月,新的《刑事訴訟法》公布,九月正式上路,「無罪推定」的精神正式寫入法條,相關措施包括:被告做刑求抗辯時,檢察官負舉證責任;重案與弱勢被告一律強制辯護;落實直接審理原則等等。

「無罪推定」,說起來容易,實踐起來卻破綻百出。例如,蘇建和案判無罪,就是因為法官認為既有證據無法證明三人涉案;然而許多媒體卻如此詮釋:「這不代表他們沒有犯罪,只是證據無法證明而已。」

這就好像說,某甲去逛書店,離開的時候警鈴誤響。某甲打開背包讓店員檢查,以證明自己的清白,果然背包裡並沒有任何可疑物品。結果店員說:「好吧,那你可以走了;可是,那不表示你沒有偷我們的書喔!只是證據無法證明罷了。」

無罪推定原則本來是強調「證明有罪之前,所有人都是無辜的」。重點是把人視為無辜的。但是橘逾淮而為枳,這個觀念到了我們這裡卻餿掉了,變成「被判無罪以後,還是不表示他沒犯罪」,這是把人視為準罪犯了。


引用 :  http://jrftaiwan.blogspot.com/2010/03/blog-post_9942.html   詳細文章



「蘇案」邁入第20年 台灣應思考無罪推定原則




新頭殼newtalk 2011.08.13 謝莉慧/台北報導



去年11月12日,高等法院第2次做出蘇建和等3人「無罪」的判決,並首次於判決書上明確承認蘇建和有被刑求之事實。但今年4月最高法院卻再次駁回高院判決。所有的審判程序,又要重新來過。



包括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本教育基金會、民間司改會、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和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所組成的蘇案平反行動大隊,昨(13)日下午召開記者會,因為8月13日,是蘇建和等3人被逮捕的前2天,也是江國慶被槍決的日子。他們已經用了自己的生命與青春歳月,告訴台灣社會,「無罪推定原則」不能只是法條上的文字,更應該要刻印在每位國民的法治信仰與司法體系的判決中,否則冤案將無法窮盡。



蘇案平反行動大隊特別選在這一天,邀請民眾一起站出來,以人體拼字行動,喚起台灣社會對於「無罪推定原則」的嚴肅思考。台灣若自詡為一個尊重人權、講求法治的文明國家,就該立即丟棄「有罪推定」的誘惑。



蘇案平反行動大隊表示,本案僅靠刑求取得的自白用以起訴與定罪,但所有的現場證據都無法證明蘇建和等3人與本案相關,唯一認罪的兇手,卻又早已被國家迅速槍決,而造成無法對質的困境。



再更二審審理期間,透過刑事鑑定專家李昌鈺博士的現場重建,依血跡噴濺鑑定現場空間,根本不可能容納多人行兇。即便如此,台灣司法體系還是要繼續永無止盡的緊抓著這3個人不放,從他們未滿20歲被捕算起,現在這3位當事人超過半生的歲月,被迫糾結在台灣刑事司法體系的顢頇與鄉愿中。



蘇案平反行動大隊表示,蘇案所呈現的,正是所有冤案的整體結構問題。台灣重大刑事案件從偵察到判決,往往因襲「有罪推定」性格便宜行事,犧牲客觀證據蒐集,踐踏程序論理的重要,只為了盡快給社會一個交代。一旦成為辦案人員鎖定的嫌疑者,不只要面對國家偵察權力的傲慢、媒體公審的騷擾,甚至在正式起訴後的審判過程中,被告還要想盡辦法自證清白;原本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起訴被告的檢察官,卻不必負擔舉證責任。若被告無法提出有利的決定性證據,法官就依著「有罪推定」的態度判決。



這樣的結構,同樣呈現在江國慶案、盧正案以及官司纏訟了23年,2週前最高法院卻突然迅速定讞的邱和順案。其中,江國慶、盧正都已經被槍決。即使國家賠償再多的金錢,也換不回他們的生命。



蘇案平反行動大隊指出,「無罪推定」是現代法治國家刑事司法的重要原則,我國刑事訴訟法亦有明確規定,同時也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所保障的基本人權。「無罪推定」之所以重要,不只為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的基本權益,更是要求警察檢調單位在調查犯罪、蒐集證據時,不可草率辦案,需要更加積極與用心,如此才能接近事實真相,真正撫慰被害人,避免栽贓無辜民眾,進而促進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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