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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兒童教育及照顧法」照顧了誰?家長、保母、幼兒「三輸」!  


支持連署網址 http://campaign.tw-npo.org/sign.php?id=2009031122524000


連署訴求:家有幼兒、或即將生小孩的 家長 , 提供專業托育服務的 保母 ,請看過來!
請連署支持我們修改不合理的「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第 17 條,
讓家長安心托育、幼兒安心成長、保母安心工作。
而不是製造「三輸」的局面── 逼家長奔波、逼幼兒重新適應、逼保母不能穩定托育!
 
 為什麼要修正「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第 17 條?  
兒照法 17 條與妳、你的關係:陳小姐的孩子,給王保母帶了一年多,
下個月就要滿 2 歲了。陳小姐好不容易才找到王保母,也難得雙方有貼心和信賴的感覺。      
但是王保母很苦惱。她現在同時帶陳小姐的孩子、以及另外一家李先生的姐妹倆
( 0.5歲、2.5歲),總共三個小孩。可是「兒照法」規定, 保母不能同時帶 2 歲以上跟
 2 歲以下的小孩超過2個 ,所以下個月,王保母勢必要割捨與其中一家的關係。
李先生說,王保母你應該帶我的孩子,因為我的孩子還小,而且我就是覺得你帶得不錯,
才把妹妹交也給你啊!陳小姐也很煩惱,她覺得家庭式的照顧環境對 2 歲的孩子比較好,
而且她不希望自己的孩子才 2 歲,就要離開熟悉的環境,重新適應幼兒園或另一位保母。      
其實王保母自己也有家計的困擾。
經濟不景氣的時代,帶3個孩子、三、四萬元的收入很重要,可是不管她拒絕陳小姐、
或拒絕李先生,自己的月收入馬上就會減少,那 …… 她還要做保 母嗎?  
你是未來的陳小姐、李先生,還是王保母?     


兒照法 17 條第二項的內容:居家式照顧服務,每一教保服務人員至多照顧包括
未滿二歲幼兒二人 或 二歲至國民小學階段之兒童四人。  
 
兒照法 17 條第二項的缺點:找保母、看家庭托育環境,是一件辛苦奔波的事。
但兒照法 17 條的「二選一」條文,會 「逼家長奔波」、「逼幼兒重新適應」、
「逼保母不能穩定托育」


 (1) 剝奪家長的選擇權利 :孩子大到 2 歲的時候就可能會被強制要求「換保母」,
或者去上幼兒園;如果同一家的兩個孩子,相差一歲(例如 1 歲跟 2 歲),
家長也恐怕不能交給同一個保母托育,而要分別找兩個保母,奔波兩個不同的地點接送。
 但是政府應該把選擇權留給家長,讓家長自己決定要選擇機構式照顧,
或選擇可信賴且長期配合的保媽媽,陪伴孩子長大 。    


(2) 不切實際的「照顧品質」:「禁止混齡照顧」 乍看是為 0~2 歲的孩子謀求照顧品質,
卻忽略「近齡」(例如 1.5 與 2.5 歲)混同的成長,可能促進幼兒的社會互動與學習能力。
 如果想追求兒童照顧品質,應該要務實管控保母的「照顧比」,
推動政府對保母的定期托育訪查、不定期托育輔導。而非讓一段好不容易建立的穩定
托育關係,在幼兒滿 2 歲時被迫終止。
「強迫孩子適應新環境」完全不是為孩子著想!    
我們主張的修正方向: 我們要的,是一個合理、低負擔的幼兒托育服務體系;
我們要的,是 讓 家長安心托育、幼兒安心成長、保母安心工作的好制度,
而不是「逼家長奔波」、「逼幼兒重新適應」、「逼保母不能穩定托育」,
這樣徒然耗費社會成本的三輸制度。      


請立委、教育部、內政部維持現有規定,
將兒照法 17 條第二項條文修改為: 「 居家式照顧服務,每一 教保服務人員 至多
照顧至國民小學階段兒童四人,其中未滿二歲之幼兒至多二人 」 。   
一方面,要確保 0~2 歲的孩子人數不能過多;


另一方面,也讓未滿 2 歲的幼兒與滿 2 歲的兒童,有「近齡混同照顧」的空間,
用最合理、務實的方式,維持托育照顧品質,而非造成家長、幼兒與保母的困擾!  
〔數據資料〕 以「臺北縣社區保母系統」 .中和地區為例:
285位保母平均每人照顧1.65個孩子。


其中有85位保母是屬於「近齡混同照顧」的型態 ,
且 以1.5歲~3歲的混同為主。混齡托育比率約為1/3。
以此來推論,如果兒照法(草案)第 17條不修改,將有1/3的保母,
立即會因為收托數限制,被迫與至少一個孩子解除托育關係。
這意味著請保母托育的家長,有1/3可能立刻面臨「解除托育」的困擾,
成為故事中的陳小姐、李先生,也有1/3的孩子可能被迫要改變生活環境。
(目前全國的「社區保母系統」共有約10,000名保母,15,000個孩子)


感謝 : 台中的櫻桃媽咪    提供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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